(一) |
代申请医疗院所若发现申请人及其陪同家属在台期间发生违规违常情事,应立即通报卫生署。 |
| (二) |
陪同来台家属限于申请人之二亲等内血亲、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且以1人陪同为原则(惟得依医疗需要申请2人同时或先后来台陪同):
| 1、 |
如属来台进行活体肝脏移植手术,其肝脏捐赠者与受赠者皆为申请对象,故各可申请陪同照护家属1人为原则(惟得依医疗需要申请2人同时或先后来台陪同)。 |
| 2、 |
陪同来台家属应检附第三点第(一)、(二)、(六)及(十)项之应备文件,由医疗院所并案申请之。 |
| 3、 |
有特殊原因需申请其它三亲等内亲属陪同来台,应详述原因并检附必要证明文件申请专案许可。 |
| 4、 |
陪同来台家属应于申请表件注明在台预定居住地点。 |
|
| (三) |
大陆地区人民如已持有台湾地区入离港许可证,申请本专案获许可者,原许可证将予以注销。 |
| (四) |
大陆地区所发给之亲属关系证明书,代申请之医疗院所基于时效考量,得先检附公证书影本及海基会已收件验证之收据,申请先行进行审查程序,再于移民署发证前检附验证完成之公证书。如因申请来台大陆人士病况紧急不及完成验证,得由就诊医疗院所叙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发证之申请,惟仍应于完成验证后补送验证完成之公证书。 |
| (五) |
代申请医疗院所之参与条件由行政院卫生署认定,其所从事之医疗服务行为应受相关医疗法令规范。 |
| (六) |
申请来台大陆人士持入离港许可证,向大陆公安机关办理来台审批之时程约为30日至60日。 |
| (七) |
检附「大陆地区人民专案申请来台接受医疗服务」流程图。 |
| 附注:事由代码,医疗服务专案:155;医疗专案陪同: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