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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专案申请来台接受医疗服务送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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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一)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12条第2款。

(二) 行政院96年7月11日第3049次院会决议。

二、适用对象:

(一)

(一)因罹患目前中国大陆医疗技术无法医治之疾病,申请来台就医之大陆地区人民。

(二) 申请来台接受「活体肝脏移植手术」、「颅颜重建手术」、「心血管侵入性治疗及外科手术」、「人工生殖技术」、「关节置换手术」等5项医疗服务之大陆地区人民。

三、应备文件(1式3份):

(一)

申请书:每人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6个月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
(三) 就诊医疗院所同意函正本(表明愿意提供相关医疗服务与负担申请人因违规违常遭强制离港及收容时之相关费用)。
(四) 医疗计画及疗程表。
(五) 病历纪录(应包含病历摘要、检查或检验报告,若为影本则需加盖与正本相符章。申请项目为活体肝脏移植手术者,需另检附捐赠者之病历纪录;申请项目为人工生殖技术者,需另备夫妻双方不孕症检查之相关证明资料)。
(六) 下列申请来台大陆人士之亲属关系证明文件(须在中国大陆办理公证,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详第十一点之(四)):
1、陪同来台家属
2、申请活体肝脏移植手术之捐赠者及受捐赠者
3、申请人工生殖技术之夫妻
(七) 出具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之证明,或出具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之证明。
(八)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1、随同(机)照料医护人员:来台必要性说明、名册及医疗专业证明文件。
2、因罹患目前中国大陆医疗技术无法医治之疾病,申请来台就医者需另检附:
(1)来台医疗之必要性说明
(2)非传染病说明
(九) 其它经相关机关要求之证明文件。
(十) 证照费申请人每人新台币400元整。

四、申请方式:

由台湾地区之就诊医疗院所代向所在地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送件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五、核发证件种类及效期:

核发单次入离港许可证,入离港许可证之有效期间自核发之日起算为6个月。

六、核给方式:

通知代申请医疗院所领取入离港许可证正本,再转交申请人持凭经机场查验入离港。

七、停留期间: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接受医疗服务,其停留期间依医疗需要核实发给,但不得逾3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之,延长后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

八、延期方式:

大陆地区人民到港后,其申请原因继续存在,而有延期必要者,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十日前,备齐下列文件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一)
延期申请书。
(二) 入离港许可证正本。
(三) 就诊医疗院所出具确有延期必要之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每人新台币200元整。

九、申请回诊:

申请人若有回诊必要时,应检具相关病历资料并说明回诊必要性,重提到港申请。对于申请回诊者,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发给逐次加签入离港许可证。

十、申请处所及查询信息:

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联系信息请洽移民署网站,请多加利用。
本署网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长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mail_box.asp
香港中华旅行社赤腊角机场办事处联系电话:852-22610219
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联系电话:853-28306282

十一、注意事项:

(一)
代申请医疗院所若发现申请人及其陪同家属在台期间发生违规违常情事,应立即通报卫生署。
(二) 陪同来台家属限于申请人之二亲等内血亲、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且以1人陪同为原则(惟得依医疗需要申请2人同时或先后来台陪同):
1、 如属来台进行活体肝脏移植手术,其肝脏捐赠者与受赠者皆为申请对象,故各可申请陪同照护家属1人为原则(惟得依医疗需要申请2人同时或先后来台陪同)。
2、 陪同来台家属应检附第三点第(一)、(二)、(六)及(十)项之应备文件,由医疗院所并案申请之。
3、 有特殊原因需申请其它三亲等内亲属陪同来台,应详述原因并检附必要证明文件申请专案许可。
4、 陪同来台家属应于申请表件注明在台预定居住地点。
(三) 大陆地区人民如已持有台湾地区入离港许可证,申请本专案获许可者,原许可证将予以注销。
(四) 大陆地区所发给之亲属关系证明书,代申请之医疗院所基于时效考量,得先检附公证书影本及海基会已收件验证之收据,申请先行进行审查程序,再于移民署发证前检附验证完成之公证书。如因申请来台大陆人士病况紧急不及完成验证,得由就诊医疗院所叙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发证之申请,惟仍应于完成验证后补送验证完成之公证书。
(五) 代申请医疗院所之参与条件由行政院卫生署认定,其所从事之医疗服务行为应受相关医疗法令规范。
(六) 申请来台大陆人士持入离港许可证,向大陆公安机关办理来台审批之时程约为30日至60日。
(七) 检附「大陆地区人民专案申请来台接受医疗服务」流程图。
附注:事由代码,医疗服务专案:155;医疗专案陪同: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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