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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须知(观光)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送件须知



一、依据: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申请对象:

(一)

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1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二等亲内血亲。

(二) 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1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二等亲内血亲。
(三) 在大陆地区有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或有等值新台币20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情形之一,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

三、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应备文件:

(一)

证明文件:

1. 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影本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以及再入国签证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二等亲内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2. 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二等亲内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3. 以旅居国外1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影本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二秲亲内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4. 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已在香港、澳门居住7年以上,无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有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影本或效期尚余6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 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附在大陆地区之下列文件:
(1) 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在职证明(附公司地址、电话)、薪资所得证明及任职公司执照或员工证件影本。
任现职6个月以上者:附任职6个月以上之在职证明。
任现职未满6个月者:附现职在职证明及在前一单位任职6个月以上之任职证明,其新旧职务调任期间应3个月以内。
出具时间:在职证明及任职证明应自申请书填写之日回溯3个月内出具。
(2) 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有效学生证影本或各级学校出具之在学证明。
(3) 以有等值新台币20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
‧附等值新台币20万元(相当人民币5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存单。
‧存款证明附正本,1个月内开立。
‧存折或存单附影本,最后一笔明细应于1个月内。
‧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
‧存款未满3个月者,加附最近3个月内出具曾任职6个月以上之在职或任职证明。
(二)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行证申请书,填写事项如下:
1. 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载。
2. 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或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且应与所持大陆地区所发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3. 护照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影本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影本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影本贴于申请书背面。
4. 自国外来台或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附效期尚余6个月以上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自香港、澳门来台者,附效期尚余6个月以上之返回香港、澳门证明影本及身分证明影本。
5. 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台湾地区代申请之旅行社,依据其护照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6. 申请人签章栏,由欲来台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7. 证明文件,贴于申请书背面。
8. 国外旅行社代送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审查之案件,申请书加附影本1份。

四、申请方式

(一)

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注记,寄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并已向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许可。

(二) 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于申请书背面外,其它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
(三) 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迳寄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

五、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应备文件:

(一)

经驻外馆处审查后之旅行证申请书及证明文件。

(二) 证件费:每1人新台币6百元,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三) 团体名册,填写事项如下:
1. 以计算机打印,1式2份,连同申请书送件,第1份由移民署盖收件章后发还,第2份并申请书由移民署收件。
2. 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 团号:
(1) 共9码,前3码为民国年度,由移民署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4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1为台北市旅行公会,2为高雄市旅行公会,3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含金门、马祖)
(2) 第5至9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全联会依序编码。
(3) 举例:民国91年台北市旅行公会第1团,申请团体名册团号编为100001;移民署许可团体名册团号编为091100001。
4. 旅行业全联会依申请日期所分配之数额予以核章。
5. 行程填旅行业全联会编排之行程代码。
6. 旅游计画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7. 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1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影本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3条第3款或第4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8. 领证地点:勾选旅行社转发。
9. 代申请旅行社戳记应经交通部观光局或旅行业全联会核备。
10. 每团人数为7人以上。

六、送件程序:

(一)

台湾地区旅行社应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5人以上,不足5人之团体,不得送件(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除外)。

(二) 将团体名册及申请人应备文件送请旅行业全联会代送件。

七、每日申请数额:

(一)

移民署每日受理申请数额1,437人,放假日不受理申请。

(二) 前1日未用完之余额,当日不得使用,亦不得预支次1日数额。
(三) 交通部观光局依本办法第4条第3项配给台湾地区旅行社之数额,不列入前述核发数额。但其申请案件仍应由旅行业全联会代送件。

八、旅行业全联会代送件地点:

集中向移民署台北市服务站地下1楼第23至25号柜台送件。

九、相关事项:

(一)

保证人:由代申请之台湾地区旅行社负责人担任保证人,免附保证书。

(二) 工作天:7至10天。(不含邮递时间)
(三) 发证种类及其效期:
1. 经审查许可者,由移民署发给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台湾地区旅行证。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交由代送件之旅行业全联会转发负责接待之旅行社;台湾地区旅行证交由代送件之旅行业全联会转交负责接待之旅行社转发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凭连同尚余6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正本,经机场、港口查验入离港。
2. 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2个月,未于有效期间内到港者,不得申请延期。
(四) 旅游计画:
1. 申请参观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竹科)行程,应载明于旅游计画书行程表中,并检附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局)同意文件。台湾地区旅行社于交通部观光局计算机管考系统中登录竹科行程资料时,统一以「新竹科学园区」名称登录。
2. 申请来台观光行程,如未列参观竹科,经移民署许可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3. 申请来台观光,已列参观竹科行程者,经移民署许可后,如须变更参观日期,应于原订行程3日前向园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循交通部观光局通报机制,通报行程变更。
(五) 到港停留日数及活动范围:
1. 自到港之次日起不得逾10日
2. 应依台湾地区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数或天数需离团者,应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3. 违反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迳行强制离港。
(六) 提前离港: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得凭所持旅行证离港联,提前离港。
(七)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未能依限离港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务站申请延期,由受理单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7日。
1.延期申请书。
2.旅行证离港联。
3.流动人口联单。
4.相关证明文件。
5.证件费2百元。
(八)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台湾地区旅行证:
1. 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
2. 曾有违背对等尊严之言行者。
3. 现在中共行政、军事、党务或其它公务机关任职者。
4.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者。
5. 最近5年曾有犯罪纪录者。
6. 最近5年曾未经许可到港者。
7. 最近5年曾在台湾地区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8. 最近3年曾逾期停留者。
9. 最近3年曾依其它事由申请来台,经不予许可或撤销、废止许可者。
10. 最近5年曾来台观光,有脱团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11. 申请资料有隐匿或虚伪不实者。
12. 申请来台案件尚未许可或许可之证件尚有效者。但带团来台之领队,不在此限。
13. 团体申请许可人数不足本办法第5条之最低限额者或未指派大陆地区带团领队者。
14. 经许可之大陆地区人民未随团到港者。(自国外来台者,当日未随团到港,次日即注销)
(九)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于抵达机场、港口之际,查验单位应查验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相关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到港;并通知移民署废止其许可及注销其台湾地区旅行证:
1. 未带有效证照或拒不缴验者。
2. 持用不法取得、伪造、变造之证照者。
3. 冒用证照或持用冒领之证照者。
4. 申请来台之目的作虚伪之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者。
5. 携带违禁物者。
6.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者。
7. 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言行者。
8. 经许可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未经到港第三国直接来台者。

十、其它事项:

(一)

(一)旅居国外未满4年,已取得当地国籍者,准用本须知办理。

(二) 入离港机场、港口,限经行政院核定之入离港机场、港口,不包括离岛两岸通航港口。亦即可以从台湾本岛到金门、马祖观光,但不得自金门、马祖往返大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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