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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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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一)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因年满六十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得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二)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乙类及丙类来台从事产业科技活动核定停留期间逾四个月者,与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来台传习、大陆地区体育人士来台协助国家代表队培训核定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得准许其配偶及十八岁以下之子女同行来台。
(三) 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未满十八岁者,得同时申请直系尊亲属一人陪同来台;大陆地区演员申请来台拍片,得申请助理人员五人陪同来台。
(四)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参加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国际会议或活动者,得申请配偶同行来台。

二、应备文件:(申请资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

详尽填写旅行证申请书,并附最近二寸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大陆)、港澳通行证影本(港澳)或中共护照影本(海外)一份(尚未领居民身分证者、以常住人口登记表影本替代)。
(三) 保证书。
(四) 活动计画及行程表。
(五) 团体名册。
(六) 邀请函影本。
(七) 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文件(详请查阅「法规查询」1.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规定)。
(八) 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影本,但人民团体(或公会、协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影本,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九) 第三地区再到港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申请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到港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领取来台旅行证正本)。
(十) 证照费新台币肆百元整及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

三、申请方式:

(一)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应于预定来台之日二个月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2、在第三地区者:由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授权机
  构申请,核转入出国及移民署办理。但该地区尚无派驻机构者,得由邀请单
  位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二) 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申请来台参观访问、采访、拍片或制作节目,应于预定来台之日一个月前提出。但应因采访特别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 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甲类且任职于跨国企业者,或为经贸专业人士丙类、丁类或大陆地区科技人士从事产业科技活动申请来台,得于预定来台之日十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其属紧急情况者,得于预定来台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大陆地区科技人士来台参与科技研究,或从事学术科技活动,其提出申请之期间,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之。
(四) 前项前段申请人,由第三地区提出申请时,应备具之文件,应另附具电子档。

四、停留期间及注意事项:

(一)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之停留期间,自到港翌日起不得逾二个月,依活动计画详实核认;停留期间届满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每年不得逾四个月。

(二) 大陆地区文教人士来台讲学及大众传播人士来台参观访问、采访、拍片或制作节目,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但讲学绩效良好,继续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三) 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但传习绩效良好,延长可产生更大绩效,或延伸传习计画,以开创新传习领域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二年。
(四)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但研究发展成果绩效良好,继绩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或延伸研究发展计画,以开创新研究领域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年。

五、延期方式: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十日前备齐

1.

延期申请书

2.
旅行证
3.
流动人口登记联单
4.
延期计画书及行程表
5.
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书(依前条第(二)(三)(四)项申请者)
6.
延期费新台币贰佰元。但经许可停留期间在十二日以下者,应于停留期间届满五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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