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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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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效期: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活動,經許可所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應自核發日起三個月之有效期間內入境。
2.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護照,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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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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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費:每1人新臺幣6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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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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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許可期間:(不含國定及例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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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者,審核許可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
2. 於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者,審核許可期間為五個工作天(如:本週一送件,下週一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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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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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停留日數: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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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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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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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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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入出境許可證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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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自行列印證件,或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申請人應於取得合法證件後,始得持憑入境,不得於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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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自行列印證件,或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當事人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當事人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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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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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經委託臺灣地區旅行社於本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並完成繳費後,若經本署發現其同時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本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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