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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須知

二、申請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居住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一)

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申請。

(二) 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個人觀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

3.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證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4.

資格證明文件:

a.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b.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之證明文件。

c. 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d. 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全戶戶口簿及親屬關係證明。

e. 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5.

簡要行程表: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內容。

6.

緊急聯絡人:請依下列規定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緊急聯絡人資料:

(1) 緊急聯絡人以親屬擔任為原則,申請時請一併檢附其居民身分證及全戶戶口簿。

(2) 若申請人無親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應請大陸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大陸地區身分證及大陸組團社開立之在職證明。
  
 7. 大陸地區隨同親屬

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同者,應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隨同親屬個人資料。

 8.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保單或證明文件。

保險內容應包含醫療及善後費用,其總保險額度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相當人民幣五十萬元)。

9.

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個人旅遊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或至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


五、相關事項:

(一) 

證件效期: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活動,經許可所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應自核發日起三個月之有效期間內入境。
2.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護照,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二) 

證件費:每1人新臺幣6百元。

(三)

審核許可期間:(不含國定及例假日)
  1. 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者,審核許可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
2. 於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者,審核許可期間為五個工作天(如:本週一送件,下週一取件)。

(四)

入境停留日數: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五)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
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

(六) 入出境許可證遺失: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自行列印證件,或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申請人應於取得合法證件後,始得持憑入境,不得於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自行列印證件,或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當事人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當事人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

(八) 注意事項:

 

申請人經委託臺灣地區旅行社於本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並完成繳費後,若經本署發現其同時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本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請案。


七、每日申請數額:個人旅遊每日申請數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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